•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8980003656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学生在校受惊吓致死学校被判按商定履行<BR>成都刑事辩护律师保外就医

    当前位置 : 首页 > 保外就医

    学生在校受惊吓致死学校被判按商定履行<BR>成都刑事辩护律师保外就医

    * 来源 : * 作者 :

         9月18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1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1审讯决被告射阳县某低级中学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邢某某,孙某某人民币50000元。

          江苏省滨海县5汛镇村民邢某某,孙某某的女儿邢某生前就读于射阳县某低级中学初3年级,今年6月7日下战书上自习课期间,同学拿出玩具蛇恐吓邢某,邢某后感到身体不适,越日由其父母送到滨海县5汛镇病院治疗,因为病情加重,6月9日转送盐城市第1人民病院救治无效死亡。

        当日,邢某某,孙某某与射阳县某低级中学在射阳县临海镇8大家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鉴于学校治理责任,应承担邢某某,孙某某女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合计5万元,此款在邢某某,孙某某的女儿火化后结清。

        后射阳县某低级中学未履行赔偿5万元的协议内容,邢某某,孙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以为,被告负有1定的疏于治理的责任。

        原,被告鉴于被告治理责任的题目,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无可变更,撤销情形和无效情形。

        被告应当按照商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