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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

    未按照合同商定交纳房款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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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照合同商定交纳房款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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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商定,交纳,起诉,房款
      买房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要先了解清晰,对于大部门消费者来说,对楼盘质量好坏较难清晰的掌握,但是可以根据自己的个人经验入行推测,要当真辣么天花板是否会湿润,号后是否会渗水,卫生间的排水系统是否容易排水,厨房是否可以改造装潢等等。
      觉得房屋价款比较划算,田先生仓促地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发现房屋内地源暖泵系统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对房屋的制寒制暖造成影响,于是田先生打算抛却购买该房屋,并未按照合同商定交纳房款,卖方则以田先生构成违约为由,将其诉至顺义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156万元。
    近号,该院公然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某公司诉称:2014年5月16号,其公司与田先生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合同附件,购买原告名下一套400多平米的别墅,总房款为780万元。
    某经纪公司作为居间人在上述合同上签字盖章。
    根据合同商定,田先生应在合同签订之号起两号内支付首付款六百万元,但经原告和经纪人多次催促,田先生总以各种方式拖延和拒尽付款,并拒尽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合同商定,买受人逾期支付首付款超过三旬号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为房屋总价款的20%],并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或解除合同。
    故原告于2014年6月20号委托律师发出《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通知》给被告,通知被告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但被告拒收该通知。
      原告以为,原告与田先生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正当有效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合同商定的内容履行其各项义务,但是自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拒尽支付购房款,在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后,被告仍不予理睬并拒收解除合同的通知,已严峻损害原告的正当权益。
    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6万元。
      被告田先生辩称: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涉诉房屋的房价款低于市场价值,并且双方商定被告只需要交纳房屋交易的契税,被告觉得房屋价格比较划算,因此,在2014年5月16号下战书与原告及居间人在涉诉房屋内签订了上述房屋买卖合同。
    但第二天被告和家人往现场望房时,发现房屋的地下室内有一个除湿器,觉得该房屋内的地源暖泵可能有问题,于是联系物业打开地源暖泵,经由半个多小时才打开,经向物业询问才知道房屋的地源暖泵曾经维修过并且已过保修期。
    涉诉小区的房屋主打的就是地源暖泵,地源暖泵属于新能源系统,通过吸引地下水入进房屋墙体内的管道从而使室温保持恒温冬热夏凉。
    但在购买涉诉房屋的过程中,原告和居间人均未告知被告房屋的地源暖泵曾经维修过且已过保修期,于是在望房后被告给原告打电话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以为并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哀求。
      在买房的时候除了要留意楼房的环境,在签合同的时候还要留意:  1.您要留意商品房销售合同应该是由房地产治理局和工商行政治理局监制的尺度合同文本;  2.对于未经房地局核准房产商自编自印的不规范合同文本您尽对不能签,无论对方给出的前提有多优惠;  3.签合同前请检查合同的附件是否齐全,是否载明了应有的主要内容,如:转让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土地所有权性质以及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5.房地产的规划使用性质;  6.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尺度以及附属举措措施,配套举措措施等状况;  7.房地产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8.房地产交付号期,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为正式购房合同有时不能全面,正确地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情况,买卖双方去去根据需要订立增补协议。
    有些开发商经常将正式契约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增补协议加以取消,变更,最大限度地减轻卖方的责任。
    有些开发商拒尽签订增补协议或者拒尽修改其起草的不公平增补条款,事实上违反了签订合同所应遵循的同等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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