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对于勘验、检查等侦查流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的,应如何
公诉人对于勘验,检查等侦查流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的,应如何处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三条划定: 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流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职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流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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